“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无罪。”
2021年8月20日上午,某法院一审宣判,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青年企业家翟某某无罪。
一场持续了将近两年的刑事辩护,一审完美收官。 执业以来,我已经打赢了很多无罪、准无罪(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撤销批准逮捕、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的案件。
按照边际效应递减原理,一个人收获的成功案例越多,他从下一个成功案例中所能获得的幸福感就会越少。这份无罪的判决已然形成不了对人物主体的情绪冲击,我的内心波澜不惊。
但是,该案件辩护过程之艰难、波折和跌宕起伏, 确实有必要留点文字,给自己一个交代。
星光不问赶路人,一杯浊酒敬风尘。
2019年9月25日晚,翟某某的妻子和几名女性亲友连夜从老家赶到北京求见。我在办公室接待了这几位女人。
翟妻告诉我,9月13日晚,翟某某被某地警方从北京带走,次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治安拘留10天。9 月25日上午,翟妻前往拘留所接人的时候,被告知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在被警方从拘留所向看守所转押,上警车的间 隙,翟某某冲她大声喊道:“赶快找兰和律师!”
焦灼、惶恐、软弱、无助……
办公室,坐在我对面的这个女人,泪眼婆娑。
被国家刑事追诉的当事人的亲属大都是同样的情绪表达,这样的场景虽然在我面前已经上演过无 数次,但我的内心依然很沉重。
无论当年做调查记者,还是现在做刑事辩护律 师,我始终用一种悲悯的视角,平等地注视着陷入 困境的每一个人。但这种悲悯的情怀,也给我带来 巨大的负罪感。别无所长,唯有用全力以赴的状态 和不知疲倦的工作,来不断地化解这种负罪感造成 的精神压力。
任何结果,回溯起来是一个又一个的故事,但 经历其中却是一个事故接着一个事故。
2019年9月25日,翟某某被刑留,我接受委托;
2021年8月20日,翟某某一审被判决无罪;
历时,695天。
翟某某被刑拘的彼时,正值全国范围的扫黑除 恶运动如火如荼。据传,这起案件受到地方领导和 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准备纳入扫黑除恶的范畴。本 案和翟某某在当地已超级敏感,人神共避。
凡事如果正常演进,往往处理得合乎逻辑和基 本理性;一经重视,则被拔高上线,过度政治化。 人挡杀人、佛挡杀佛,车轮碾压处,寸草不生,事 实本身已不重要。
但查来查去,黑恶势力的帽子终究没能给翟某 某戴上,最终有司还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批准 逮捕和起诉。
该涉罪的事实源自于翟某某多次举报拖欠工程 款的开发商,被开发商以敲诈勒索报案。事实证明, 该起举报子虚乌有。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一次次地被退回补 充侦查,庭审一次次延期,程序反复、叠床架屋。 简单的问题被过度复杂化。
“本案实质就是某些人联手炮制的一起假案。这 是通过旷日持久的庭审完全可以作出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贵法院的任何人,包括合议庭成员和审 文章一 判委员会委员都没有义务主动或者被动地为这起假 案承担后果。”
2021年7月2日,第四次庭审。作为辩护人,我直言不讳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谢谢兰律师。”法官对我的提醒表示感谢。
此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合议庭合议之后, 上审判委员会的时间被一再拖延,预定的准确的时 间信息一再被否定。
翟某某告诉我,有人传话,某些人称这个案子绝对不能无罪,一旦无罪很多人要倒霉,如果坚持无罪,会把已被取保候审的翟某某再次抓进去。
各路神仙,暗自角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虽不参 与具体案件的审判,但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不容小觑。
从业务研讨角度而言,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对完善合议庭的判决思路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据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7条 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 员)应当(必须)执行。
也就是说,审判法官向没有参与审判的审判委 员会委员们汇报,委员们根据汇报进行讨论,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其最终结论,判决结果应与 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保持一致,无或然性的选项。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长久以来,被人民 群众广为诟病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司法审判 的病态现实。
本案的主审法官一再强调,她已经明确了结果, 至于审判委员会最终作出什么结论,是她所不能左 右的。所以,我在庭上的那段善意的提醒,也捎带上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
拖了快一个月,好不容易上完审判委员会,法官随后向政法委领导汇报。汇报完之后,法官很是 轻松,称判决很快就会出来。 但直至判决的前几天,主审法官和法院院长的 语气出现180度的转变,无奈且悲观。
据传,判决前几天时间,公检法联席,多次开 会研究,各方意见不一,交锋激烈,检察院态度强硬,大有硬杠到底的气势。
在现实困境和潜在风险之间,法院作出理性的 选择,坚守了底线,出台了这份彻底无罪的判决。
事因难能,所以可贵。
本案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没有食言,坚持 抗诉。抗诉后,该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多次派人做翟某某的工作。
一方面表明,这起“这么多年都没有过”的无罪 判决,在当地政法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各方面都非 常重视,且压力非常大。
另一方面对兰某的一审辩护进行充分肯定:“一 审辩护意见非常充分到位,语言也非常犀利,也敢 说,对你的这起案件进行了充分把控,一审法院也 充分采纳了你律师的辩护意见……”
检法却不断地做翟某某的工作,一再说服他二 审不要请我,他可以指定任何一名律师,有司做工 作,让被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对辩护律师的选择,成了二审最大的政治。
2021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
庭审过程中,针对检法等各方面对这起无罪判 决案件的压力论,本人帜鲜明地阐明:“司法审判最 大的压力应该是徇私枉法,而不是公正司法。”
11月3日晚,翟某某告诉我,有人传言,有关 方面对这起案件判无罪非常恼火,正在研究如何挖掘他的其他问题,要再次抓他。
但翟某某表示,“只要有你兰和律师在,只要你能替我作主,我心里面就踏实,我就有底气,我就有希望,哪怕再把我抓进去,判我十年,我也绝不 带妥协的。”
希望传言纯属传言,因为国家公器一旦成为挟 私报复的武器,这个世界上不会有赢家。 枪口的朝向,只是时间问题。
2021年12月2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翟某某 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 一审无罪判决。
该裁定意味着本律师介入该案的辩护827天后, 尘埃落定,翟某某彻底光复清白。
“您是我一生中最大的恩人!”收到二审裁定书, 翟某某第一时间向我发微信致谢。
我如是答复:“天涯未远,山高水长。”
过程何其艰难,结果尽如人意。
曾有一位检察长给我说过,“检察院对判无罪的案件是严防死守,绝对不能出现一例,否则整个检察院上上下下都要受牵连,全年白干。”
事实表明,其所言非虚。据统计,全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平均每年不及万分之五。
当年,我在陕西给某企业家打一个无罪的案子。 该企业家一审被重判之后,二审我接手辩护。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主审法官,在听取我详实的 辩护意见之后,发回西安市中院重审。此案子在西 安市中院打了整整两年。该企业家在被羁押了三年 多之后,被依法改判无罪。
他离开看守所的那一刻,整个监区掌声雷动, 一片欢呼。 所有人都在为其发自肺腑的祝贺,来表 达自己内心对自由的深切渴望。
无罪宣判前,看守所所长和当事人推心置腹地 说,“我在看守所工作了二十年,没有看到一个无罪 出去的,你要是能改判无罪,那就是第一个。”
很幽默,很现实。
法院无罪判决率低,的确存在刀把子专政思想 和有罪推定传统思维的影响,但很大程度还是系统 性制度设置本身,让法院不敢判无罪。
公检法三家,法院实质上处于最弱势地位。仅 就检法关系而言,检察院对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在 国家监委成立之前,检察院还有立案侦查贪污、渎 职犯罪的职权。
于是,经常出现哪个法官胆敢判无罪,检察院 的反贪渎部门就有可能启动对法官本人的调查。某 种程度而言,法院是在检察院的枪口下断案。一旦 案件受到党委、政府、舆情的重视,法官专业主义 的自由裁量空间荡然无存。但现实是,每次一秋后 问责,法院挨的板子最重。
丰满的理想在骨感的现实面前,无地自容。 对 冤假错案,辩护律师唾面自干,还是针锋相对,最终让法院勇敢地作出无罪判决,考验的不仅是个勇 气的问题。
我曾曰过,体制内纠错能力很强,但认错成本 太高。纠错能力强,是因为他们有足够大的权力空 间;认错成本太高,因为一旦认错就意味着问责。 这已不再是一个面子问题,而是事关某些人前途、 命运的问题。所以,宁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也 绝对不能认错。
这也是很多案件被炒得欢天喜地,但结局却往 往苦不堪言的缘由所在。
各行各业都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我们不能因 为自己的立场而对这种规律无视甚至试图改造之。
应在承认规律客观性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利用规 律达成自己的目的。
全面掌握各种现实状况,立足实际,无限放大 有利条件,将不利因素尽可能地转化成有利因素。 为无罪判决创造天时、地利、人和的主客观条件。
一则应立足于专业本身,让你的辩护对公诉方 的起诉或一审判决进行无死角的围堵,专业上做到 有理有力,无可挑剔。这要求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深厚的知识储备。
理论和实践的历练,非一日之功,不可急功近 利。在大量的实务工作之余,无论多忙,我都坚持 了每天两三个小时的大量的阅读,不无裨益。
二则应本着换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姿态与司法 系统进行合法的良性的沟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以 及不可以团结的力量。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公正司法 和徇私枉法、眼前利益和长远风险、外在压力和职 业良知之间进行合乎理性和法治的选择,同时,我 们也要为这种选择本身,尽可能地合理合法地协助 其排除相关障碍。
统一战线,让所有人都以公正司法这一目标为终极导向,同时不回避乃至共同解决现实问题。这 里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多维的思维能力和高超的 驾驭技巧,做到攻守自如、进退有度。
我很感谢曾经的记者生涯,让我对这个国家的 各个阶层、群体等方方面面都有感性认知和理性思 考的机会。 此外,对某些地方当局无论出于何种考量,将 案件政治化的现象,也不必恐惧和绝望。权力必须 在有限的空间内行使,否则反伤自己。任何政治化 的作法,放在全国范围的大格局里来审视,都只是小政治。权力再倾一时、一域也只是一时、一域, 所谓“阁中帝子今何在,槛外长江空自流。”
中国刑事司法的困境是系统性的制度的困境, 牵一发而动全身。而系统性困境的解决,由于触及 到某些根本的现实利益,因此总是原地打转甚至干脆掉头往回走。
但请记住,政治文明、法治进步是人心所向、 大势所趋,任何势力都阻挡不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当年,位极人臣的某位大人物调研我所供职的国家级新闻单位时,针对某记者提到的调查性报道采访困境的问题,说了一句话:“不要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
现在回想起来,意味深长。
“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一切逆流都是插曲。当 荒诞、愚昧和无知全面取代了理性和常识的时候, 时间和规律就是真理最后的武器。”
这句话,是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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