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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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无罪。”

  2021年8月20日上午,某法院一审宣判,被指控敲诈勒索罪的青年企业家翟某某无罪。

  一场持续了将近两年的刑事辩护,一审完美收官。 执业以来,我已经打赢了很多无罪、准无罪(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撤销批准逮捕、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的案件。

 ​​​​​​​ 按照边际效应递减原理,一个人收获的成功案例越多,他从下一个成功案例中所能获得的幸福感就会越少。这份无罪的判决已然形成不了对人物主体的情绪冲击,我的内心波澜不惊。

 ​​​​​​​ 但是,该案件辩护过程之艰难、波折和跌宕起伏, 确实有必要留点文字,给自己一个交代。

 ​​​​​​​ 星光不问赶路人,一杯浊酒敬风尘。

 ​​​​​​​ 2019年9月25日晚,翟某某的妻子和几名女性亲友连夜从老家赶到北京求见。我在办公室接待了这几位女人。

 ​​​​​​​ 翟妻告诉我,9月13日晚,翟某某被某地警方从北京带走,次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治安拘留10天。9 月25日上午,翟妻前往拘留所接人的时候,被告知翟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 在被警方从拘留所向看守所转押,上警车的间 隙,翟某某冲她大声喊道:“赶快找兰和律师!”

 ​​​​​​​ 焦灼、惶恐、软弱、无助……

 ​​​​​​​ 办公室,坐在我对面的这个女人,泪眼婆娑。

 ​​​​​​​ 被国家刑事追诉的当事人的亲属大都是同样的情绪表达,这样的场景虽然在我面前已经上演过无 数次,但我的内心依然很沉重。

 ​​​​​​​ 无论当年做调查记者,还是现在做刑事辩护律 师,我始终用一种悲悯的视角,平等地注视着陷入 困境的每一个人。但这种悲悯的情怀,也给我带来 巨大的负罪感。别无所长,唯有用全力以赴的状态 和不知疲倦的工作,来不断地化解这种负罪感造成 的精神压力。

 ​​​​​​​ 任何结果,回溯起来是一个又一个的故事,但 经历其中却是一个事故接着一个事故。

 ​​​​​​​ 2019年9月25日,翟某某被刑留,我接受委托;

 ​​​​​​​ 2021年8月20日,翟某某一审被判决无罪;

 ​​​​​​​ 历时,695天。

 ​​​​​​​ 翟某某被刑拘的彼时,正值全国范围的扫黑除 恶运动如火如荼。据传,这起案件受到地方领导和 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准备纳入扫黑除恶的范畴。本 案和翟某某在当地已超级敏感,人神共避。

 ​​​​​​​ 凡事如果正常演进,往往处理得合乎逻辑和基 本理性;一经重视,则被拔高上线,过度政治化。 人挡杀人、佛挡杀佛,车轮碾压处,寸草不生,事 实本身已不重要。

 ​​​​​​​ 但查来查去,黑恶势力的帽子终究没能给翟某 某戴上,最终有司还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批准 逮捕和起诉。

 ​​​​​​​ 该涉罪的事实源自于翟某某多次举报拖欠工程 款的开发商,被开发商以敲诈勒索报案。事实证明, 该起举报子虚乌有。

 ​​​​​​​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一次次地被退回补 充侦查,庭审一次次延期,程序反复、叠床架屋。 简单的问题被过度复杂化。

 ​​​​​​​ “本案实质就是某些人联手炮制的一起假案。这 是通过旷日持久的庭审完全可以作出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贵法院的任何人,包括合议庭成员和审 文章一 判委员会委员都没有义务主动或者被动地为这起假 案承担后果。”

 ​​​​​​​ 2021年7月2日,第四次庭审。作为辩护人,我直言不讳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 “谢谢兰律师。”法官对我的提醒表示感谢。

 ​​​​​​​ 此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合议庭合议之后, 上审判委员会的时间被一再拖延,预定的准确的时 间信息一再被否定。

 ​​​​​​​ 翟某某告诉我,有人传话,某些人称这个案子绝对不能无罪,一旦无罪很多人要倒霉,如果坚持无罪,会把已被取保候审的翟某某再次抓进去。

 ​​​​​​​ 各路神仙,暗自角力。

 ​​​​​​​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虽不参 与具体案件的审判,但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不容小觑。

 ​​​​​​​ 从业务研讨角度而言,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对完善合议庭的判决思路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据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17条 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 员)应当(必须)执行。

 ​​​​​​​ 也就是说,审判法官向没有参与审判的审判委 员会委员们汇报,委员们根据汇报进行讨论,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其最终结论,判决结果应与 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保持一致,无或然性的选项。

 ​​​​​​​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长久以来,被人民 群众广为诟病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司法审判 的病态现实。

 ​​​​​​​ 本案的主审法官一再强调,她已经明确了结果, 至于审判委员会最终作出什么结论,是她所不能左 右的。所以,我在庭上的那段善意的提醒,也捎带上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

 ​​​​​​​ 拖了快一个月,好不容易上完审判委员会,法官随后向政法委领导汇报。汇报完之后,法官很是 轻松,称判决很快就会出来。 但直至判决的前几天,主审法官和法院院长的 语气出现180度的转变,无奈且悲观。

 ​​​​​​​ 据传,判决前几天时间,公检法联席,多次开 会研究,各方意见不一,交锋激烈,检察院态度强硬,大有硬杠到底的气势。

 ​​​​​​​ 在现实困境和潜在风险之间,法院作出理性的 选择,坚守了底线,出台了这份彻底无罪的判决。

 ​​​​​​​ 事因难能,所以可贵。

 ​​​​​​​ 本案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院没有食言,坚持 抗诉。抗诉后,该市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多次派人做翟某某的工作。

 ​​​​​​​ 一方面表明,这起“这么多年都没有过”的无罪 判决,在当地政法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各方面都非 常重视,且压力非常大。

 ​​​​​​​ 另一方面对兰某的一审辩护进行充分肯定:“一 审辩护意见非常充分到位,语言也非常犀利,也敢 说,对你的这起案件进行了充分把控,一审法院也 充分采纳了你律师的辩护意见……”

 ​​​​​​​ 检法却不断地做翟某某的工作,一再说服他二 审不要请我,他可以指定任何一名律师,有司做工 作,让被指定的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对辩护律师的选择,成了二审最大的政治。

 ​​​​​​​ 2021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

 ​​​​​​​ 庭审过程中,针对检法等各方面对这起无罪判 决案件的压力论,本人帜鲜明地阐明:“司法审判最 大的压力应该是徇私枉法,而不是公正司法。”

 ​​​​​​​  11月3日晚,翟某某告诉我,有人传言,有关 方面对这起案件判无罪非常恼火,正在研究如何挖掘他的其他问题,要再次抓他。

 ​​​​​​​ 但翟某某表示,“只要有你兰和律师在,只要你能替我作主,我心里面就踏实,我就有底气,我就有希望,哪怕再把我抓进去,判我十年,我也绝不 带妥协的。”

 ​​​​​​​ 希望传言纯属传言,因为国家公器一旦成为挟 私报复的武器,这个世界上不会有赢家。 枪口的朝向,只是时间问题。

 ​​​​​​​ 2021年12月2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翟某某 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 一审无罪判决。

 ​​​​​​​ 该裁定意味着本律师介入该案的辩护827天后, 尘埃落定,翟某某彻底光复清白。

 ​​​​​​​ “您是我一生中最大的恩人!”收到二审裁定书, 翟某某第一时间向我发微信致谢。

 ​​​​​​​ 我如是答复:“天涯未远,山高水长。”

 ​​​​​​​ 过程何其艰难,结果尽如人意。

 ​​​​​​​  曾有一位检察长给我说过,“检察院对判无罪的案件是严防死守,绝对不能出现一例,否则整个检察院上上下下都要受牵连,全年白干。”

 ​​​​​​​ 事实表明,其所言非虚。据统计,全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平均每年不及万分之五。

 ​​​​​​​  当年,我在陕西给某企业家打一个无罪的案子。 该企业家一审被重判之后,二审我接手辩护。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主审法官,在听取我详实的 辩护意见之后,发回西安市中院重审。此案子在西 安市中院打了整整两年。该企业家在被羁押了三年 多之后,被依法改判无罪。

 ​​​​​​​ 他离开看守所的那一刻,整个监区掌声雷动, 一片欢呼。 所有人都在为其发自肺腑的祝贺,来表 达自己内心对自由的深切渴望。

 ​​​​​​​ 无罪宣判前,看守所所长和当事人推心置腹地 说,“我在看守所工作了二十年,没有看到一个无罪 出去的,你要是能改判无罪,那就是第一个。”

 ​​​​​​​ 很幽默,很现实。

 ​​​​​​​ 法院无罪判决率低,的确存在刀把子专政思想 和有罪推定传统思维的影响,但很大程度还是系统 性制度设置本身,让法院不敢判无罪。

 ​​​​​​​ 公检法三家,法院实质上处于最弱势地位。仅 就检法关系而言,检察院对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在 国家监委成立之前,检察院还有立案侦查贪污、渎 职犯罪的职权。

 ​​​​​​​ 于是,经常出现哪个法官胆敢判无罪,检察院 的反贪渎部门就有可能启动对法官本人的调查。某 种程度而言,法院是在检察院的枪口下断案。一旦 案件受到党委、政府、舆情的重视,法官专业主义 的自由裁量空间荡然无存。但现实是,每次一秋后 问责,法院挨的板子最重。

 ​​​​​​​ 丰满的理想在骨感的现实面前,无地自容。 对 冤假错案,辩护律师唾面自干,还是针锋相对,最终让法院勇敢地作出无罪判决,考验的不仅是个勇 气的问题。

 ​​​​​​​  我曾曰过,体制内纠错能力很强,但认错成本 太高。纠错能力强,是因为他们有足够大的权力空 间;认错成本太高,因为一旦认错就意味着问责。 这已不再是一个面子问题,而是事关某些人前途、 命运的问题。所以,宁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也 绝对不能认错。

 ​​​​​​​ 这也是很多案件被炒得欢天喜地,但结局却往 往苦不堪言的缘由所在。

 ​​​​​​​ 各行各业都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我们不能因 为自己的立场而对这种规律无视甚至试图改造之。

 ​​​​​​​ 应在承认规律客观性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利用规 律达成自己的目的。

 ​​​​​​​ 全面掌握各种现实状况,立足实际,无限放大 有利条件,将不利因素尽可能地转化成有利因素。 为无罪判决创造天时、地利、人和的主客观条件。

 ​​​​​​​ 一则应立足于专业本身,让你的辩护对公诉方 的起诉或一审判决进行无死角的围堵,专业上做到 有理有力,无可挑剔。这要求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深厚的知识储备。

 ​​​​​​​ 理论和实践的历练,非一日之功,不可急功近 利。在大量的实务工作之余,无论多忙,我都坚持 了每天两三个小时的大量的阅读,不无裨益。

 ​​​​​​​ 二则应本着换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姿态与司法 系统进行合法的良性的沟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以 及不可以团结的力量。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公正司法 和徇私枉法、眼前利益和长远风险、外在压力和职 业良知之间进行合乎理性和法治的选择,同时,我 们也要为这种选择本身,尽可能地合理合法地协助 其排除相关障碍。

 ​​​​​​​ 统一战线,让所有人都以公正司法这一目标为终极导向,同时不回避乃至共同解决现实问题。这 里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多维的思维能力和高超的 驾驭技巧,做到攻守自如、进退有度。

 ​​​​​​​ 我很感谢曾经的记者生涯,让我对这个国家的 各个阶层、群体等方方面面都有感性认知和理性思 考的机会。 此外,对某些地方当局无论出于何种考量,将 案件政治化的现象,也不必恐惧和绝望。权力必须 在有限的空间内行使,否则反伤自己。任何政治化 的作法,放在全国范围的大格局里来审视,都只是小政治。权力再倾一时、一域也只是一时、一域, 所谓“阁中帝子今何在,槛外长江空自流。”

 ​​​​​​​ 中国刑事司法的困境是系统性的制度的困境, 牵一发而动全身。而系统性困境的解决,由于触及 到某些根本的现实利益,因此总是原地打转甚至干脆掉头往回走。

 ​​​​​​​ 但请记住,政治文明、法治进步是人心所向、 大势所趋,任何势力都阻挡不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  当年,位极人臣的某位大人物调研我所供职的国家级新闻单位时,针对某记者提到的调查性报道采访困境的问题,说了一句话:“不要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

 ​​​​​​​ 现在回想起来,意味深长。

 ​​​​​​​ “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一切逆流都是插曲。当 荒诞、愚昧和无知全面取代了理性和常识的时候, 时间和规律就是真理最后的武器。”

 ​​​​​​​ 这句话,是我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