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法庭审理已近尾声,案件所有的事实、 证据均已过堂,基本案情已然清晰明了。就本案而言, 针对企业家Y某某等人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犯罪指控显然是不成立的。公诉 方针对Y某某近十项罪名和上百项违法犯罪事实的指 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这已不是个法律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一个童 叟无欺的基本常识和事实判断问题。相关辩护意见已 向法庭陈述,在此不赘。
本案全案卷宗近四百本,前后开庭近十天。公诉 方对企业家Y某某的刑事追诉不可谓不深入,倒查三 十年,将其创业初期的、经营过程中的轻微违法事件、 即便构成犯罪也早已过了追诉时效的事件、大多数连 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事件、甚至连家长里短的肢体冲 突和口角、子虚乌有的事件,都被拼凑起来作为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指控,就连禁止员工吸毒的公 司规章制度,也被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定性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帮规。
这对于一位白手起家,艰苦创业数十年,身家 上百亿的民营企业家而言,显然是摧毁性和有失公 正的。按照如此的指控逻辑,天底下没有无罪的企 业家,也没有可做的生意,中国所有的企业家不是 在监狱,就是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扫黑除恶是中央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 大的战略部署。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就是严格执 法和公正司法。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用严谨、 理性、公正的司法彰显中央扫黑除恶战略部署的前 瞻性、合法性、正确性。
毋庸讳言,扫黑除恶在某些地方当局呈现出一 种运动化、指标化、工具化、政绩化、功利化的不 良态势,覆盆之冤、民怨沸腾。
这实质上是对中央扫黑除恶精神的曲解,更是 对中央扫黑除恶初衷的方向性背离,势必严重影响 到中央扫黑除恶这一战略部署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削弱了其深厚的群众基础。此风不可长。
辩护人被提醒,本案属于挂牌督办案件。辩护 人认为,督办是党政司法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 管理职责,对案件办理和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更精准、 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督办是公正司法的催 化剂,而不是公正司法的障碍和负担。辩护人坚信 在有关部门的督办下,本案一定能够得到合理合法 的公正判决。
因为,公正的司法是扫黑除恶最有力保障,也 是我们法律人对时代和历史的责任与使命。
备注:本文节选自兰和律师在某督办头号涉黑大 案庭审发表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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