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资产被拍卖与中国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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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富豪刘汉名下数十家企业被四川某国企以 2个多亿的价格拍走,可以说是用一车白菜换走一车黄金。

  刘汉名下数百亿资产陆续被贱卖。一代商业巨子 家破人亡、人财两空。

  老调重弹反思政商关系,其实没有任何价值。在 资源国有化垄断,资源配置枪说了算的权贵经济的现 实语境下,任何企业家都逃避不了对权力的臣服与媾 和。

  中国的企业家都是刀尖上的舞者,一只脚在商场, 一只脚在监狱。

  尤为悲剧的是,权力的每一次洗牌,腰缠万贯的 企业家往往被借头一用,血祭大旗。

  问题是,不到万不得已,谁愿上梁山?让企业家 们去反思政商关系,无异于让受害人去反思为什么会 被强奸一样荒诞。

  就目前而言,此问题客观存在,且无解。

  刘汉本人的生死的讨论已无意义,但对刘汉数百 亿资产的贱卖本身有探讨的价值。

  对刘汉财产的拍卖,源自其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十字箴言。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附加 刑,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从而,加重对犯罪 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特殊预 防。

  但溯本求源,其立法思想源于封建社会臭名昭 著的“籍没”、“抄家”以及红色革命时期的打土 豪分田地。

  对犯罪分子非法收得的罚没无可厚非,但对其 财产合法与非法财产不加区分地进行剥夺,其正当 性和正义性难以自圆其说。

  入罪没财的逻辑,导致为掠夺财产而将人入罪 的案例层出不穷。这种株连性的财产刑,很容易被 演变成谋财害命。河北政法王张越充当打手,为企 业资产争夺冲锋陷阵就是实证。

  “没收财产”无论从情理,还是法治精神都难 以逻辑自洽。通俗一点就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讽刺的是,《大清新刑律》就早已将此摒弃, 且我国在海外追赃过程中,由于难以举证说明财产 的非法性,而被诸多国家拒之门外,千里“追赃” 往往铩羽而归。

  人有罪,人民币不一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