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级督办,全省范围抽调数百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千余本卷宗、数十亿资产、六十余名被告人、十几个罪名、几十起犯罪和违法事实指控,检、法两院院长亲自担纲出庭……民营企业家赵某某等人涉黑案,近期在某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该案一号人物赵某某的辩护人,兰和律师当庭提出,在某些扫黑除恶或督办案件中,当前刑事司法普遍存在一个“三为”困局:侦查机关“为所欲为”,检察机关“碌碌无为”,审判机关“不知所为”。根据经验法则,详述如下。
因目前该案尚未到需要全面公开讨论的时候,本文仅作为业务探讨和现象研究之用,故隐去具体人名、地域,诸君不必过度解读。
一、侦查机关的“为所欲为”
据被告人陈述,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先入为主、邀功心切,为完成给赵某某等人治罪的命题作文,程序法律意识淡漠,长官意志风行。
办案人员异化、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手段,在当事人身陷救济真空的状态下,拿着“口供提纲”“他人的笔录”“同案人员的视频”在“要领导确认”“让领导满意”的前提下,对嫌疑人进行指供、引供、诱供、乃至五花八门的逼供。某侦查人员甚至在醉酒后,冲进房间对赵某某(女)进行羞辱、谩骂、威胁、恐吓。
兰和律师当庭质问,办案人员到底是在“办案”,还是“办人”?
相关举报材料和证据显示,赵某某涉黑案源自曾经的合作伙伴王某的诬告陷害。举报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多重犯罪,因其向赵某某敲诈勒索数千万未遂,扬言要让赵某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进而在几年时间里,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发送大量诬告信缠访、闹访,并辅之以要挟、利诱等各种手段,导致赵某某及其子女被追诉。
这是整个案件的缘起,并左右了案件的走向。该问题在侦查过程中业已浮出水面,但侦查人员对此表示无奈且刻意回避。
据当事人亲属陈述,结合相关视听资料,办案人员在劝返外逃人员的过程中,更是不择手段。
为劝返主犯张某某,办案人员连其年近九旬的老母亲都不放过。办案人员多次上门或到医院,扬言要将其孙子女等人都抓起来,胁迫老人劝返张某某,吓得老人尿血。
耄耋之年的老人因此夜不能寐、忧思激愤,最终突发心梗入院抢救。办案人员得知此消息极为兴奋,“这正是一个劝返的极好的机会”。
老人尚在重症监护室,办案人员不顾家属极力反对,擅自闯入,让老人积极配合劝返。
这种悖逆基本人伦和毫无人道主义的做法,让风烛残年的老人陷入彻底的痛苦、绝望与惶恐,最终撒手人寰。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该案主犯张某某出国数年未归。办案人员曾明确表示,其前妻赵某某以及其子女并没有什么实质性问题,都是人质,他们的司法命运取决于张某某是否回国。
这也是赵某某案中的疑似存在的“人质门”事件。如此操作者,只有两种人,一曰法盲,一曰法匪。有关人员对权力的滥用,已经到了肆意妄为的地步。
兰和律师认为,赵某某案中的“人质门”事件,是闻所未闻的司法丑闻,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耻辱。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罪责自负原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反株连原则。
张某某的前妻赵某某,张某某的两个子女,都因其与张某某的身份和血缘关系,均被打成了黑社会组织成员。张某某的前妻和子女成了典型的“身份犯”。这是臭名昭著的“出身论”的借尸还魂。
在法庭上,兰和律师提出,张某某的两个子女所犯的唯一的错误就是投错了胎,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做相应修改,增设“投胎罪”。
此外,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还没有开庭审理,赵某某和其子女名下的企业就已被托管。据传,该案的财产处置已经走在路上。
2022年9月份,经营良好的两个大酒店被地方某国企强行托管。该国企声称,这是专案组和政法委的决定,目的是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虽然该国企口口声声宣称,托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但现实是,正常运营的企业在被慈父般的托管后,幸福得瞬间休克。
两大酒店被托管后,该国企管控了两个酒店的人财物,并对酒店日常经营横加干涉,导致水电费拖欠,员工工资拖欠,供应商款项拖欠,酒店运营混乱,核心员工流失……
经过爱心托管,曾经营得红红火火的酒店难以为继、濒临倒闭。
内蒙刘素琴案中,“副卷”显示,在内部会议上,针对刘素琴不构成黑社会的问题,内蒙高院刑庭某领导说了一句大实话,“最终目的是财产”。一时间国内外舆论哗然,内蒙司法成了众矢之的。这也是中国司法界著名的刘素琴案“副卷门”事件。
刘素琴案的“副卷门”事件,真实反映出在此类案件中,地方逐利性司法的现实。这也是在上级指定管辖过程中,很多地方争相抢夺管辖权的核心缘由所在。刑事司法的逐利主义欲望像潘多拉魔盒,一旦被打开,司法公正就成了遥不可及的水花镜月,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某人感慨,“这个案子的资产处置,在全国都没有先例,之后估计也不会有了”。案件尚未审判,当事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没解决,资产处置就已一骑绝尘的话,这已不仅只是个吃相难看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功利主义、逐利性办案,随意出入人罪,有“人权保障法”和“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普遍缺乏存在感,让人一度产生是否存在“法外之地”的惶与惑。
手握杀器者,都请记住,任何人都不会有法外特权,共和国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不留死角。
二、检察机关的“碌碌无为”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审判和执行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
但事实上,检察院的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在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帮忙不添乱”,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被异化成协助,甚至联合办案。
通过法庭调查发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对当事人的陈情刻意回避,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仅进行形式要件的整理,并不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明显存在渎职情形。
事实上,检察机关已成为侦查机关的秘书处或二传手,虽然忙忙碌碌、工作强度很大,但实质上也仅是侦查的阶段性延伸。
强化入罪和打击,弱化保护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被高度概念化。检察对侦查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显性忙碌、但无所作为。
相反,检察院在针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促成上不遗余力、成就斐然。该案被刑拘的嫌疑人有80余人,最终被起诉到法院的有66人。到目前为止,已有59人认罪认罚。
只要认罪认罚,就能取保候审;不认罪认罚,就直接收押。陷入“囚徒困境”和“人质困境”的当事人,除了认罪认罚,别无选择。
与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处分”原则不同,刑事诉讼遵循的是“国家追诉”原则。被告人对公诉方诉讼主张对承认,对案件的实体结局不具有处分效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综合全案的证据,而不仅仅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
根据实质真实原则,即便被告人认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也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最高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事实上,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有罪的在案证据,远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的证明标准。
用认罪认罚掩饰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客观证据缺失,主观证据存在取证手段违法、内容虚假、证明力的薄弱、无法形成闭环等客观现实,进而完成对其治罪的任务,实属无奈却又两得之举。
兰和律师认为,不正视证据和案件目前存在的客观问题,文过饰非,通过其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来做实核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促成其妥协认罪,是一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是司法功利主义的表现。
检察机关重打击,轻监督的作法,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的法定职责上无所作为,导致侦查和审判无缝对接,沧海横流、泥沙俱下,相关违法证据堂而皇之地走上法庭。
三、审判机关的“不知所为”
法院作为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但在现实司法语境下,公检法三家,法院实质上处于最弱势地位,法院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话语权薄弱,无所适从。但现实却是,每次秋后问责,法院挨的板子最重。
就检法关系而言,检察院对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在监委成立前,检察院还有查办贪污、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职权。于是,哪个法官胆敢忤逆公诉,独立判决,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就有可能启动对法官本人的调查。
监委成立后,法院的自主空间未见改善。一旦案件受到党委、政府、舆情的重视,法官专业主义的自由裁量空间荡然无存。特别是在部分扫黑除恶案件中,法院的空间逼仄,鲜有作为,甚至判决书就是公诉意见的翻版。
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为所欲为”和检察机关的“碌碌无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全员坐蜡,进退两难,却又无能为力,只能顺着既定的追诉逻辑,打着灯笼办事,将错就错地完成任务。
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依法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被害人出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监控录像、网络直播等系列申请,均被悉数驳回,理由生硬、牵强,甚至毫无道理。
合议庭如不坚持基本司法原则,明知程序严重违法,却依然故我,规避客观事实,无视证据能力和证据合法性问题,上命下从,胡芦僧乱判葫芦案,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这在某种程度而言,已涉嫌徇私枉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女)因为不认罪,并当庭指出办案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合议庭不顾及其身患疾病,家中不到2岁的孩子无人照看的现实状况,当即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决定逮捕。
兰和律师当庭明确提出,此毫无司法人道主义的决定,无论是由哪个部门或哪个层级的领导做出的,都不能排除是一种赤裸裸的司法报复、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野蛮剥夺、存在滥用职权的合理怀疑。
据悉,该案尚在侦查阶段,中院刑庭的某副职领导就已提前驻场,并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对案件总体走向起督导和主导性作用。毋庸讳言,某些扫黑除恶案件,已然成为一个名利场。
即便假定此做法是此类案件的既定规则,但实质上已严重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属实,这是极为可怕的,意味着侦查还没结束,一审还没开庭,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都出来了。
这种暗黑操作无论是此类案件的潜规则,还是显规则,都极其荒唐,且严重违法。如此操作,哪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所谓“庭审实质化”已成空谈。承办法官在良知和任务的双重煎熬下,面对律师的质疑,也只能报之以苦笑。
实质上,审判人员面对程序和实体的重大违法情形,视而不见或萧规曹随甚至将错就错地一错到底,无论其基于主动还是被动,均已让自己陷入徇私枉法等刑事犯罪的风险,纳入纪检监察的视野。
对于单体生命而言,“只顾当下,无视未来”的现象虽然普遍,但绝非理性主义的选择。自古以来,“近忧”和“远虑”的置换,只是时间问题。
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给人感觉,仪式感特别强。当然,司法审判确实需要有仪式感,仪式感是司法权威的一种形式化表达。
但是,法院的审判不能仅停留在仪式感层面。仅有仪式感,而无实质化审判,本身就是在消减司法权威,是对现实司法的一种反讽。
四、督办不是“作恶授权”
该案是高层级督办的案件,鬼神无挡。在地方司法审判中,有一个潜在的规则,案件一旦被上级“督办”或专案,基本上当事人就成了案板上的鱼肉,打击有力,救济无门。
兰和律师认为,我们必须从观念上彻底打破这个魔咒,让督办和专案回归其本位,从而对被告人进行平等武装,让辩护真正成为控、辩、审三方中一个强有力的制衡点。
督办体现的是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对有关案件的具体司法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察。
督办的用意在于提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排除一切案外因素的干扰,让案件进入一个纯净的法治的环境。所以,司法公正是督办的终极目的,高层级的督办更应如此。
此外,督办与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督办不能违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督办不是某些人自以为的“作恶授权”,不是为徇私枉法者、滥用职权者、为非作歹者保驾护航。
章成理顺,高层级的督办,更不会意味着地方当局拿到了“尚方宝剑”,可以“灯下黑”地胡办、瞎办、乱办、蛮办,甚至可以浑水摸鱼、趁火打劫,明火执仗地洗劫民营企业家。
公正司法是底线要求,高层级的督办就是防止地方的办案人员突破底线,将司法工具化、武器化,全副武装地营私罔利。
道理很简单,如果连高层级督办的案件都做不到公正司法,那在中国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五、法律人应“挺膺破局”
法不患严,而患不公。兰和律师认为,刑事司法追诉的逻辑,应该是犯到哪里,办到哪里;而不是办到哪里,犯到哪里。不能随意扣帽子,不能人为拔高,更不能做命题作文。
天底下可能存在无因的果,但绝对没有无果的因。政策和长官意志都只是一时一地,但司法责任却是终身的。
因此,我们应忠于法律人之职守,要有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和历史的担当,不能任凭裹挟,更不能人人心知肚明,各个身不由己。
侦查机关“为所欲为”、检察机关“碌碌无为”、审判机关“不知所为”的当前刑事司法的“三为”困局,是一种黑色幽默,是极不正常的司法现象,有悖基本法治常识,挫败了公民的基本法治信仰,其对公序良俗和社会风气都是一种败坏。
作为这个国家最为理性的知识群体,我们法律人有义务担当起来,拨乱反正、挺膺破局。
伟大的事业,从来不会拒绝质疑。囿于人类自身的现实局限性,只要是人为的任何事情,都应该对质疑敞开大门。质疑是科学的本质,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逻辑起点。接受质疑是一种科学的精神,更是一种格局。
事因难能,所以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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