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是相互独立的部门,各自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要经过严格的办事程序。其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的管辖上也有着严格的区分,相互之间办理案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检察院刑事办案流程大致如下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到放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会超过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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